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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非银行机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8-08-24

一、基本含义

  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同质化的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或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及相关中介服务,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可以分成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大类。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是指为放款人(即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即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第三方保证,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还包括履约担保、诉讼担保等。

  拍卖行: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典当行:是指专门从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活动的企业法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或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异同比较

  在设立门槛方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发起人可以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发起人不超过2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超过15%,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在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在收入和盈利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利息收入和咨询费收入。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基本一致。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贷款利息收入及部分中间业务收入。担保公司有保费和中介业务收入、资本金投资收益。

  在归口管理部门方面,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均由银监会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由当地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拍卖行由商务部监督管理,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监督管理。

三、特点分析

  通过将小额贷款公司与上述银行、非银行机构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机构在市场准入门槛、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但在业务性质、支持对象和服务领域等方面也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其主要异同特点比较分析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小贷公司与上述相比较的银行、非银行机构均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虽然投资主体有所不同,但均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并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另外,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或控股的还必须符合银监部门相关要求。

  2、经营资金来源存在明显差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资金互助社只能吸收社员存款),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吸收“境外股东及集团在华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融资租赁公司允许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拍卖行、典当行规定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业务经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注册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按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等。

  3、业务经营模式和规模受一定限制。与持金融牌照的村镇银行等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贷款等授信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只是为融资提供保证服务的中介机构。拍卖行、典当行则主要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平台。同时,各机构业务开展不同程度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对同一借款人和集团(含关联企业)客户贷款余额均要求控制在其资本净额一定比例内,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占其资本金有一定限制,拍卖行也明确规定了中止或终止拍卖的行为,典当行则按不同抵(质)押品确定不同综合费率。

  4、大多具有专门的业务支持和服务领域。小贷公司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消费金融公司均具有区域化经营的特点,且其服务对象都主要是“三农”和中小企业等特定需求群体;而汽车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和典当行虽然没有严格的业务经营区域要求,但是其服务对象也基本是有特殊需求的客户,且汽车金融公司、拍卖行和典当行的业务开展往往与实物物品相关联,实物所有权会随着资金缴割业务完成而转移。

  5、部分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除汽车金融公司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外,部分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比较高的贷款利率,其中除了农村信用社执行同期中央银行法定基准利率0.9倍(下限)和2.3倍(上限)外,其他均可控制在0.9倍和4倍之间。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费率、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以及拍卖行收益率则按由其自身业务特征并结合市场化情况计算确定。典当行则按照中央银行6个月法定利率及当期折算。

  6、业务操作具有小额、分散、灵活等特征。由于上述机构多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以及广大特定客户群体,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小额、分散、灵活”是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同时,鉴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尚不够及时充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因素,目前上述机构会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盈利压力。

  另外,近年来一直处于改革之中的邮政储蓄机构也将资产业务的“触角”延伸至“三农”和小企业,邮储机构可以农户保证、商户保证、农户联保和商户联保贷款等形式面向农户(最高5万元)、商户(最高10万元)发放期限在1年之内的小额贷款业务,上述业务不仅为“三农”和小企业增加了资金“血液”,也为农村邮储机构吸收的大量存款回流农村作出了有效尝试。(上海银监局、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