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英文名称为“Hefei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HM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内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发起组建的、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行业)主管部门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11号。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委员会(功能型党支部)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确定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副书记1名,委员(支委)成员3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委或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提倡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一人兼”)。(功能型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功能型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协助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组织行业人才考核和交流合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推介服务。
(五)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根据国家规定及金融法规,在相关部门的授权下,做好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向有关方面推荐运作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间合作方案设计和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汇总统计并分析、评估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做好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及其他服务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况为:行业自律、信息统计、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及标准;
(十一)制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3人组成。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x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我会副会长设置一般为2至15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6日会员大会(2022年度)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