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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