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凡有呼和浩特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诚实信用,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资金不足的。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
(三)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放款额度
(一)个人初次贷款额度由每人3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贷款期限2年;
(二)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贷款期限2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用工手续,经营效益好,信誉度高,能按时还款的,可重复享受一次担保贷款扶持。
(四)个人创业贷款和合伙组织起来创业贷款贴息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 数可按每人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的,超过100人的达到15%,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额度可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范围由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每位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一)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人根据市本级和旗县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划分范围直接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贷款人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经营场所,自有资金等内容。
(二)个人及合伙经营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反担保证明。除上述材料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复转退伍军人需提交退伍证,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交公安或外事部门证明,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需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出具的进城务工或返乡证明,失地农民需提交由行政村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需提交合伙公证协议书。
(三)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担保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移交放贷金融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同意放贷的,贷款人办理反担保公证手续后由金融机构正式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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