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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6

市兴泰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金〔2023〕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扩面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个人经营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合金函〔2023〕7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合肥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从现有市风险补偿资金中统筹1亿元设立合肥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合肥市。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七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九条  普惠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 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

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将相关备案数据同步至“安徽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一)风险补偿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30%。

(三)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第十一条  本办法风险补偿政策与合肥市“政信贷”产品风险补偿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承贷银行向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由其审查核准拨付。具体操作流程由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制定细则。

(三)由承贷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承贷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风险补偿资金。

(四)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承贷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核。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要求做好职责范围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并按照省级各单位和合肥市政府要求做好职责范围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对风险补偿资金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职责范围相关工作,同时对相关信息与数据实行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强化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要及时向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报送贷款项目,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按本办法要求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并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十九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 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 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 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到期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政策接续情况,确定后期的接续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