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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较快发展,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我省经济总量争先进位、人均水平进入中等、居民收入赶上全国,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对加速安徽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国税部门应尽之责、份内之事,全力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按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理念,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坚持非歧视性原则,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收征管一视同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逃,内促征管”的职能作用,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力度,对影响和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不断加强作风、行风建设,开展税收执法督察,逐步完善岗位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有法不依、随意执法”的行为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将政策导向与引导企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帮助企业知晓、熟悉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紧密结合《安徽省国税系统丰源工程规划》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服务工程规划》的贯彻落实,制定帮扶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深入分析、研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和完善。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降低民营经济涉税风险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转变税务管理方式,依托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和行业税收风险模型,定期对全省企业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风险识别。对低风险的民营企业开展风险提醒服务,提醒和引导企业进行自查和自我纠正;对高风险的民营企业开展基于企业内控的纳税评估,帮助企业发现内控缺陷与税收风险,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对税务风险的自我防控能力。不断改进税务检查方式、方法,对同一民营企业开展风险提醒、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和税务稽查等各类涉税调查、检查时,能够合并的合并,尽可能实施案头检查、调账检查,避免多头下户、多次检查。积极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辅导式自查,对涉税问题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全面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办税负担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集中办税、集中审批,为纳税人提供透明、规范、全面、快捷的纳税服务。加强税法宣传,积极开展纳税人培训和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各类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办理流程。推行集中办税服务,对于纳税人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实施集中行政审批,对于纳税人各类涉税审批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部门受理、审核、调查、办结,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多元化办税方式,加快实现“同城通办”和“一窗通办”,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附件:支持和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819

   

 

附件: 

支持和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及管理措施

      (一)开展“营改增”试点。经国务院批准,我省自201210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381日起,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业务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述试点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二)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11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幅度的上限,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