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
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9〕3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6日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有关单位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2009〕10号),现就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会组织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
1、实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第128号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管理职能。市、县(区)的其他有关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无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无合并账户、无合署办公”的要求,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实现民间化与社会化。原有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此要求和原则,实行政会分开。
2、实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尊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凡申请成立此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市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非公募基金会的申请登记并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实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城乡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推动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从方便准入的原则出发,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推行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准入双轨制,推动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创新社会组织扶持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4、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选择一些代表性强、运作规范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作为试点,将应由和适宜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采取依法委托、转移等方式,交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稳步推进。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或事项,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积极推进政府投入机制的建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运作机制及监管制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可在社会急需、条件成熟的领域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购买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中进行试点,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民政部门每年可以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助老助残等服务活动。
6、积极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依据《公益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切实推进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组织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创新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强化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
7、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对于发挥作用好的行业协会,引导其完善、巩固、扩大、创新,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对于发挥作用一般的行业协会,加大力度,采取措施促其提高,适应行业管理的要求;对于发挥作用不好或不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整改,使其在短期内达到行业协会规范化基本要求;对于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依法注销或撤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度突破“一业一会”,适当引入竞争机制。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度突破异地商会“登记在省”,扩大区域性经济交流和合作。
8、完善社会组织自我约束机制。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财务风险管理、服务承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等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9、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一是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委员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担任书记,接受同级组织部门的领导,统一管理本级、指导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一起抓。二是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社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党总支。社会组织党总支负责领导和管理各个党支部的有关工作。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独立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由多个同系统、同行业的社会组织联合组建党支部。
10、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社会组织作为我国四类法人组织之一,涉及领域、阶层广泛,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探索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科学确定适当的名额,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组织的政治责任感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四、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1、加强登记管理力量。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统一协调,上下联动、运作灵敏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系,健全和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保证登记管理执法力量与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数量相适应,切实解决县(区)无机构、无工作经费和无专职人员问题。
12、加强改进管理手段。尽快建立社会组织基本数据库和电子政务平台,依据信息平台,探索信息公开、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社会评估等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立监控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创新提供支持。
13、加强改进服务工作。推行依法行政、改进行政许可、实行政务公开。要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行政务公开和咨询服务。社会组织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由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并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各种表格和咨询资料。将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成立登记60日内完成和变更登记30日内完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高服务效能。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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