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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3-07-10

第一条  为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抵制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的整体形象。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理念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五条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恪守商业道德。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协会内其他会员商业信誉和泄露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或侵害其他会员单位权益。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七条  不得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搞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不做假账。

第八条  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不得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贷款,不得发放涉黑、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贷款。

第十条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贷款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十一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统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有关方面提供企业的信息。

第十三条  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内部相互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的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按协会章程的规定主动缴纳会费,参加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熟悉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业内人才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人员。

第十九条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或提请协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借助媒体公开批评、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本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协会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专委会负责解释。